拍卖规则

日期:2015-08-27 浏览:13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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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、《拍卖管理办法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,凡参加拍卖会的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和遵守本规则,并对自己按照本规则参与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。

第二条  本拍卖公司(以下简称拍卖人)在组织拍卖活动时,遵循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诚实信用“的原则。

第三条  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,拍卖人、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,竞买人参与竞买,有权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的全部情况(包括瑕疵),并有权决定是否竞买。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拍卖标的全部情况(包括瑕疵)。

第四条  竞买人参与拍卖活动,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竞买登记手续,现场竞买时,以拍卖师宣布的竞价阶梯进行举牌竞价。也可口头报价。拍卖师有权根据现场情况调整竞价阶梯。

第五条  竞买人如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或者竞买号牌丢失的,应当在拍卖前向拍卖人提供书面证明,并得到拍卖人的书面认可。否则,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参加竞买,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。

第六条  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。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,拍卖师在拍卖前应予以说明。拍卖时如竞买人的最高应价达不到委托人的保留价,拍卖不成交。

第七条  拍卖活动由竞买人平等竞争、公开叫价、价高者得,最后由拍卖师落槌,拍卖成交,买受人应当场签署《拍卖成交确认书》。

第八条  根据《拍卖法》规定,拍卖成交后,买受人在支付成交价款的同时,还应向拍卖人支付落槌价10%的拍卖佣金。

第九条  竞买成功后,买受人应按规定的时间、方式等进行价款结算,并根据《拍卖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拍品移交手续。

第十条  拍卖成交后,双方不得反悔。否则,违约方应承担《拍卖法》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规定之违约责任,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。

第十一条  本规则未包括的其他事项,以拍卖师当场宣布为准。

第十二条  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拍卖人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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